司法院院字第6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0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诉愿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之主管厅,即指主管该事务之官署而言,烟酒公卖事务,既于省政府所属各厅外设有主管之烟酒事务局,则不服县政府关于烟洒公卖事务所为之处分,应向烟酒事务局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