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1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1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1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下级官署于呈奉上级官署核准后所为之处分,仍应认为下级官署之处分,故县政府根据县政会议之议决案,呈奉上级主管官署核准后予以执行者,该县政府之执行命令即其处分书,人民对之不服,向上级主管官署提起诉愿时,该官署尽可依法决定,并不因从前曾经核准而受拘束。

  (二)处理逆产官署于准如县呈办理后,因受理诉愿而发见其核准为不当者,固得自行撤销其原核准之命令,其有关系而非处理逆产之机关,因曾经县分呈而所为之核准行为,亦得请其自行撤销或迳呈由该机之上级主管官署撤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