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2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服受理诉愿官署之决定者,虽非原诉愿人亦得提起再诉愿,但以因该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分,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