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5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国家以行政权变更行政区域,如仅划分疆界以定行政管辖,要不得谓为对于人民之处分而认其有诉愿权,若因定界而另以处分改变人民土地原状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则人民对之自得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