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4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4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55 頁 | |
國家以行政權變更行政區域,如僅劃分疆界以定行政管轄,要不得謂為對於人民之處分而認其有訴願權,若因定界而另以處分改變人民土地原狀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則人民對之自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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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55 頁 | |
國家以行政權變更行政區域,如僅劃分疆界以定行政管轄,要不得謂為對於人民之處分而認其有訴願權,若因定界而另以處分改變人民土地原狀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則人民對之自得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