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5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妾乙年尚未满二十岁,又不能认为正式结婚,不得谓有行为能力,被丙和诱卖与丁为妻,丙应构成刑法第二五七条第二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