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5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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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5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11 条 ( 19.12.26 ) |
(一)及(三)之第五点,查租与典性质不同,外国教会在内地租用土地房屋,未便课以典税。(二)及(三)之一、二、三各点,查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第六条所谓永租权,系永久存续之使用权,并无期间之限制,其性质与民法上之租赁权、地上权截然不同,此项永租权,以外国教会于上开章程施行前在内地绝买土地者为限认其存在,其于章程施行后在内地租用土地者,依章程第二条之规定,应服从中国现行及将来制定之法令,中国民法及其他现行法既未认有此项永租权,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又应强制其于契约内载明租用期间之约定,是章程施行后,外国教会无从更在内地取得此项永租权原极明显,惟在条约未取消以前,仍应依条约办理。(三)之四、六各点,查租用土地之字据,本无载明典权约定期限及逾期不赎听凭作绝之可言,其有此项记载者,实质上当非租赁,如外国教会以租用土地为名,而实系典受者,不能因典而取得所有权。(三)之第七点,查章程第三条所载,官署在租用房地之契约盖印以为核准之证明,自非法所不许,至课税问题,应参照前开说明。(三)之第八点,查条约未取消前租用土地者,既仍得依条约办理,关于此点即不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