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5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5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5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5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58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11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及(三)之第五點,查租與典性質不同,外國教會在內地租用土地房屋,未便課以典稅。(二)及(三)之一、二、三各點,查內地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暫行章程第六條所謂永租權,係永久存續之使用權,并無期間之限制,其性質與民法上之租賃權、地上權截然不同,此項永租權,以外國教會於上開章程施行前在內地絕買土地者為限認其存在,其於章程施行後在內地租用土地者,依章程第二條之規定,應服從中國現行及將來制定之法令,中國民法及其他現行法既未認有此項永租權,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又應強制其於契約內載明租用期間之約定,是章程施行後,外國教會無從更在內地取得此項永租權原極明顯,惟在條約未取消以前,仍應依條約辦理。(三)之四、六各點,查租用土地之字據,本無載明典權約定期限及逾期不贖聽憑作絕之可言,其有此項記載者,實質上當非租賃,如外國教會以租用土地為名,而實係典受者,不能因典而取得所有權。(三)之第七點,查章程第三條所載,官署在租用房地之契約蓋印以為核准之證明,自非法所不許,至課稅問題,應參照前開說明。(三)之第八點,查條約未取消前租用土地者,既仍得依條約辦理,關於此點即不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