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6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6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6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3 页 | |
已有配偶而又与人举行相当之结婚仪式,无论后娶者实际上是否为妾之待遇,均应成立重婚罪。
←司法院院字第66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6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6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3 页 | |
已有配偶而又与人举行相当之结婚仪式,无论后娶者实际上是否为妾之待遇,均应成立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