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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7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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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7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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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矿业法
第八章规定之罚则,仍应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