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矿业法第八章规定之罚则,仍应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