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8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8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8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高等法院分院所为第三审刑事判决,除卷宗在下级法院外,应由该分院检察官指挥执行。

声请书

  附最高法院检察署原函

  迳启者。据广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首席检察官阳贞粹代电称。查刑事执行裁判依刑诉法第四七七条规定。共分三项指挥。揆立法之意。本检察官上下一体主旨。而求实际上便利因有此等分别。惟高等分院判决第三审案失。其高、地两院与监狱及被告人住址同在一县。卷宗在高等分院时。关于指挥执行究应归上级之高等分院检察官迳自指挥执行。抑应将卷发交下级地方法院检察官指挥执行。约分二说。甲、应归下级法院检察官指挥执行说。第三审系书面审理。第三审法院与检察官于被告人并未传讯。应由第三审法院检察官将卷发由第一审法院检察官指挥部执行。与第二审之事实审检察官可迳自执行有别。乙、应归第三审法院检察官迳自指挥执行说。刑诉法第四七七条第二项祇载上诉抗告之裁判字样。并未于上级法院分为事实审理、书面审理之执行区别。固因检察官上下一体。而检察官执行裁判。乃为保护公益之官吏。尤不宜搀入审级性质之观念。且第二审法院如与监狱或被告人住居不同在一县时。虽上级事实审之检察官亦不自能迳自执行。必将卷发交下级法院检察官指挥执行。兹高、地两院与监狱或被告人既同在一县为贯彻立法便利实际意旨计。第三审法院检察官应迳行指挥执行。即传未羁押之被科自由刑人送监或被科罚金人缴纳罚金。如发卷由下级法院检察官执行。设上下级法院检察官因办理发卷文件及收受手续。须延数日。此数日内科刑人如有逃亡或隐匿财产时。不徒发生以后缉捕与调查财产等手续。且违反便利主旨及法文所列卷宗在上级法***规定。则第三审法院检察官应负其责。以上二说。理由各执。理合电请送院解释等情前来。据此。相应函请查收核办。并希见复为荷。此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