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9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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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01 页 | |
(一)犯罪在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施行之后,无论是否执行非重要事务,应依该法相当条文处断,若犯罪在该法施行以前,应依刑法第二条办理,但果出于被胁迫,应依刑法第二十四条不罚,如盲从则应视其盲从情形,依上开第二十四条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分别不罚或酌科及酌减。
(二)诉讼中以无关系证据牵强主张所有权,并不成立犯罪。
(三)和诱已满二十岁之男女,无科刑明文,依刑法第一条应不为罪,若合于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略诱,或合于第三百十六条之私禁情形,应依各该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