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 页 | |
(一)上告利益仅满二百元者,自仍在不逾之列,不得上告。
(二)依修正民事诉讼律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项及同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上告利益不得将附带请求之利息合并计算,如因并算利息而逾二百元者,仍不得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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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 页 | |
(一)上告利益仅满二百元者,自仍在不逾之列,不得上告。
(二)依修正民事诉讼律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项及同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上告利益不得将附带请求之利息合并计算,如因并算利息而逾二百元者,仍不得上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