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1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0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1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3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16 页 | |
诉愿官署依诉愿法第八条发还更正,可斟酌各种情形指定相当期间,与以更正机会,逾期仍不更正,可依同条前段驳回,惟期间虽已经过,如尚未予驳回,诉愿人于此时依法更正,仍应受理。
←司法院院字第70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1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3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16 页 | |
诉愿官署依诉愿法第八条发还更正,可斟酌各种情形指定相当期间,与以更正机会,逾期仍不更正,可依同条前段驳回,惟期间虽已经过,如尚未予驳回,诉愿人于此时依法更正,仍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