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1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1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4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2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得有执行名义之债权人声请参加卖得金之分配,如其声请合于院字第三七八号解释所示趣旨,固应停止执行,但该债权人若未于声请后就其债权另行诉请确认属实得有分配卖得金之确定判决,要不得对于原债权人已受分配之卖得金,迳向执行法院更请重分 (参照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四十六条至五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