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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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2 页 | |
查审理烟案简易程序第八条,既仅谓禁烟机关对于一切烟案得调查证据派员出庭陈述意见,并未定为必须调查或派员,则未经此种程序审判之案,尚不能因此即指为违法,惟已废止之修正禁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后半,既有审理军警机关获送之烟犯应先通知该地禁烟机关之规定,则审判如在该条例施行期内而未通知该地禁烟机关者,其审判程序即属违背规定,得依非常上诉撤销其程序,如果原判决内容确有错误,又合于再审条例,自应依照再审程序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