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5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5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5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5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7 条 ( 19.12.26 ) |
官产处就其权限内所得处分之官产卖给人民,其承买人即合法权利之取得人,他机关不得妨害其权利之行使,惟该省经河务局保留有案之河淤地,该省官产处是否有权处分,应就具体事实认定之,不能抽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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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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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7 条 ( 19.12.26 ) |
官产处就其权限内所得处分之官产卖给人民,其承买人即合法权利之取得人,他机关不得妨害其权利之行使,惟该省经河务局保留有案之河淤地,该省官产处是否有权处分,应就具体事实认定之,不能抽象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