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59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7 條 ( 19.12.26 ) |
官產處就其權限內所得處分之官產賣給人民,其承買人即合法權利之取得人,他機關不得妨害其權利之行使,惟該省經河務局保留有案之河淤地,該省官產處是否有權處分,應就具體事實認定之,不能抽象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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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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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7 條 ( 19.12.26 ) |
官產處就其權限內所得處分之官產賣給人民,其承買人即合法權利之取得人,他機關不得妨害其權利之行使,惟該省經河務局保留有案之河淤地,該省官產處是否有權處分,應就具體事實認定之,不能抽象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