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6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6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64 页 | |
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其组织与法院不同,如向高等法院声请移转管辖,经裁定驳回后,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若将原县政府检察职权之事务移于管辖区域内别院检察官,或他县政府,于侦查终结后,应就近诉由该法院或迳由他县政府依法受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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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64 页 | |
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其组织与法院不同,如向高等法院声请移转管辖,经裁定驳回后,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若将原县政府检察职权之事务移于管辖区域内别院检察官,或他县政府,于侦查终结后,应就近诉由该法院或迳由他县政府依法受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