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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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64 頁 | |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其組織與法院不同,如向高等法院聲請移轉管轄,經裁定駁回後,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若將原縣政府檢察職權之事務移於管轄區域內別院檢察官,或他縣政府,於偵查終結後,應就近訴由該法院或逕由他縣政府依法受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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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64 頁 | |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其組織與法院不同,如向高等法院聲請移轉管轄,經裁定駁回後,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若將原縣政府檢察職權之事務移於管轄區域內別院檢察官,或他縣政府,於偵查終結後,應就近訴由該法院或逕由他縣政府依法受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