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6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6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6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6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65 页 | |
掳人勒赎与强盗如有牵连关系,合于刑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检察官起诉书内虽仅引用掳人勒赎法条,法院得就强盗部分而为判决,其应并合论罪者,检察官既未就强盗罪提起公诉,法院自不能迳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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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65 页 | |
掳人勒赎与强盗如有牵连关系,合于刑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检察官起诉书内虽仅引用掳人勒赎法条,法院得就强盗部分而为判决,其应并合论罪者,检察官既未就强盗罪提起公诉,法院自不能迳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