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7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7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71 页 | |
查监狱之监督权,依各省高等法院院长办事权限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款之规定,属于高等法院院长,故监狱规则第六十六条之许可保外,其监督权当然由高等法院院长行之,各县监狱对于执行人犯如呈请保外医治,应经高等法院院长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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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71 页 | |
查监狱之监督权,依各省高等法院院长办事权限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款之规定,属于高等法院院长,故监狱规则第六十六条之许可保外,其监督权当然由高等法院院长行之,各县监狱对于执行人犯如呈请保外医治,应经高等法院院长之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