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7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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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7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71 頁 | |
查監獄之監督權,依各省高等法院院長辦事權限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款之規定,屬於高等法院院長,故監獄規則第六十六條之許可保外,其監督權當然由高等法院院長行之,各縣監獄對於執行人犯如呈請保外醫治,應經高等法院院長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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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7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71 頁 | |
查監獄之監督權,依各省高等法院院長辦事權限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款之規定,屬於高等法院院長,故監獄規則第六十六條之許可保外,其監督權當然由高等法院院長行之,各縣監獄對於執行人犯如呈請保外醫治,應經高等法院院長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