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自诉案件应以未经检察官侦查终结者为限,方得提起检察官不起诉之处分,虽经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认告诉人声请再议为有理由,命令下级检察官续行侦查,但既曾经侦查终结,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项,自不得再向法院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