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0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0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0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撤回自诉应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为之,既经第一审判决呈送覆判,于发回复审后,自不得撤回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