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3 页 | |
被移送国外之被略诱人,如系已满二十岁之妇女,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十五条第三项论科,设为未满二十岁之被诱男女,则据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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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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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移送国外之被略诱人,如系已满二十岁之妇女,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十五条第三项论科,设为未满二十岁之被诱男女,则据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