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4 页 | |
附设于高等分院之地方庭,既未特设长官,该庭对内、对外各种事务,均由分院院长兼管,则对于当事人就执行上有所声请或声明异议时,自应由兼管地方庭事务之分院院长裁断,不服该裁断提起抗告,为维持裁判公平起见,应送由高等法院合议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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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4 页 | |
附设于高等分院之地方庭,既未特设长官,该庭对内、对外各种事务,均由分院院长兼管,则对于当事人就执行上有所声请或声明异议时,自应由兼管地方庭事务之分院院长裁断,不服该裁断提起抗告,为维持裁判公平起见,应送由高等法院合议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