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4 頁 | |
附設於高等分院之地方庭,既未特設長官,該庭對內、對外各種事務,均由分院院長兼管,則對於當事人就執行上有所聲請或聲明異議時,自應由兼管地方庭事務之分院院長裁斷,不服該裁斷提起抗告,為維持裁判公平起見,應送由高等法院合議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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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4 頁 | |
附設於高等分院之地方庭,既未特設長官,該庭對內、對外各種事務,均由分院院長兼管,則對於當事人就執行上有所聲請或聲明異議時,自應由兼管地方庭事務之分院院長裁斷,不服該裁斷提起抗告,為維持裁判公平起見,應送由高等法院合議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