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3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61 页

相关法条: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 44 条 ( 21.09.27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施行前,对于仲裁委员会之裁决声明异议,向法院起诉而未经判决确定者,依国民政府本年第一号训令,应认为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所谓尚未解决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