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3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6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诉愿为人民之权利,诉愿人于诉愿后呈请撤销诉愿,在受理诉愿之官署未经决定前,自愿抛弃其诉愿权利,自无不准许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