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1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9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会执监委员,系就会员代表中选任之,会员代表以在本区域内经营商业之中华民国人民为限,商会法第十条第十八条定有明文,民众教育馆馆长系属教育行政人员,依官吏服务规程第九条规定,自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