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3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3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13 页

相关法条:工厂法 第 1、45 条 ( 21.12.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工厂法第一条,既谓平时雇用工人在三十人以上者适用本法,则临时工人、包工制工人、论件工人、论日工人及其他流动性质之工人自不包含在内,惟替工一项,若其所替之工人,本系平时雇用因事故而暂请替代者,则仍应就其原替之工人额缺计算在内,至同法第四十五条所载,工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云云,应以其受伤或受病与执行职务有直接因果联络之关系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