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4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4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2 页 | |
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四条所谓军法会审,包括各级军法会审而言,来函所述之将官,既不合于陆海空军刑法第五条之规定,自不得视为军人,如系战时俘虏或投降人之犯罪,得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四条办理。
←司法院院字第94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4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2 页 | |
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四条所谓军法会审,包括各级军法会审而言,来函所述之将官,既不合于陆海空军刑法第五条之规定,自不得视为军人,如系战时俘虏或投降人之犯罪,得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四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