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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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4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22 頁 | |
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四條所謂軍法會審,包括各級軍法會審而言,來函所述之將官,既不合於陸海空軍刑法第五條之規定,自不得視為軍人,如係戰時俘虜或投降人之犯罪,得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四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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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22 頁 | |
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四條所謂軍法會審,包括各級軍法會審而言,來函所述之將官,既不合於陸海空軍刑法第五條之規定,自不得視為軍人,如係戰時俘虜或投降人之犯罪,得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四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