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3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6日 |
某被告犯贪污罪经具保停止羁押后,因犯窃盗罪复被羁押,并另行交保,在贪污案件未经撤销羁押或再执行羁押或因裁判而致羁押之效力消灭前,该贪污案之保证人除已准其退保者外,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不能免除具保之责任,又某被告犯甲乙丙丁四案,经法院或军法机关分别取保后,纵丁案已因裁判而致羁押之效力消灭,但甲乙丙各案之保证人依前开法条其具保之责任仍不得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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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6日 |
某被告犯贪污罪经具保停止羁押后,因犯窃盗罪复被羁押,并另行交保,在贪污案件未经撤销羁押或再执行羁押或因裁判而致羁押之效力消灭前,该贪污案之保证人除已准其退保者外,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不能免除具保之责任,又某被告犯甲乙丙丁四案,经法院或军法机关分别取保后,纵丁案已因裁判而致羁押之效力消灭,但甲乙丙各案之保证人依前开法条其具保之责任仍不得予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