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4年7月1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律师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所谓有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之资格,系指经司法官资格审查机关审查,认为具有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之资格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