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5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7月14日 |
检查官非监狱或看守所之监督长官,县长虽兼任县司法处之检察官,该县监狱或看守所仍非县政府所属下级机关,其公文往复依公文程式条例第二条第八款之规定,应用公函。
←司法院院解字第294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50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29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7月14日 |
检查官非监狱或看守所之监督长官,县长虽兼任县司法处之检察官,该县监狱或看守所仍非县政府所属下级机关,其公文往复依公文程式条例第二条第八款之规定,应用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