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5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4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5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5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7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8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查官非监狱或看守所之监督长官,县长虽兼任县司法处之检察官,该县监狱或看守所仍非县政府所属下级机关,其公文往复依公文程式条例第二条第八款之规定,应用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