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51号解释

院解字第295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51号解释》
院解字第2952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7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8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机关审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解缴国库之盈馀,如别有法律规定得提拨一部为员工福利金或奖励金者,依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自应先依此项法律办理,同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惟于依此项法律办理后所剩之盈馀,乃有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