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5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31日 |
诉讼事件属于普通法院之权限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起诉应向地方法院为之,市参议员选举条例规定得向法院提起选举诉讼,而未规定其管辖法院为高等法院,则虽以一审终结,亦应由地方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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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31日 |
诉讼事件属于普通法院之权限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起诉应向地方法院为之,市参议员选举条例规定得向法院提起选举诉讼,而未规定其管辖法院为高等法院,则虽以一审终结,亦应由地方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