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6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6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月22日 |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第二条后段所载,其他职掌军法裁判之人员,包括县长兼任军法官之人员在内,县长兼任相当荐任职之军法官,服务二年以上,并曾任推事一年以上,经登记并审查成绩合格者,依同条例第五条,有转任地方法院院长或首席检察官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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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1月22日 |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第二条后段所载,其他职掌军法裁判之人员,包括县长兼任军法官之人员在内,县长兼任相当荐任职之军法官,服务二年以上,并曾任推事一年以上,经登记并审查成绩合格者,依同条例第五条,有转任地方法院院长或首席检察官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