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6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6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22日 |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第二條後段所載,其他職掌軍法裁判之人員,包括縣長兼任軍法官之人員在內,縣長兼任相當薦任職之軍法官,服務二年以上,並曾任推事一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依同條例第五條,有轉任地方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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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22日 |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第二條後段所載,其他職掌軍法裁判之人員,包括縣長兼任軍法官之人員在內,縣長兼任相當薦任職之軍法官,服務二年以上,並曾任推事一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依同條例第五條,有轉任地方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