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7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月24日 |
依减刑办法应减刑之案件已经裁判确定,而其裁判依刑法第五十九条酌量减轻其刑者,既就酌减后所定之刑,予以减刑,则未经裁判而应酌量减轻其刑者,自应先予酌减而后减刑,院字第二七七七号解释毋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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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1月24日 |
依减刑办法应减刑之案件已经裁判确定,而其裁判依刑法第五十九条酌量减轻其刑者,既就酌减后所定之刑,予以减刑,则未经裁判而应酌量减轻其刑者,自应先予酌减而后减刑,院字第二七七七号解释毋庸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