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7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6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7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7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8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减刑办法应减刑之案件已经裁判确定,而其裁判依刑法第五十九条酌量减轻其刑者,既就酌减后所定之刑,予以减刑,则未经裁判而应酌量减轻其刑者,自应先予酌减而后减刑,院字第二七七七号解释毋庸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