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8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2月25日 |
就他人应纳之所得税,向主管征收机关具书承认愿负缴纳全责者,非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所称之纳税义务人,关于其人不缴纳时之处置,可参照院字第二五九九号解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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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2月25日 |
就他人应纳之所得税,向主管征收机关具书承认愿负缴纳全责者,非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所称之纳税义务人,关于其人不缴纳时之处置,可参照院字第二五九九号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