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1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7日 |
河南省被灾时期,人民出卖田产,约明自卖之后,无论政府何项法令,决不再图回赎者,应受其约定之拘束,不得再依该省被灾时期地权移转处理办法第四条主张按原价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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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7日 |
河南省被灾时期,人民出卖田产,约明自卖之后,无论政府何项法令,决不再图回赎者,应受其约定之拘束,不得再依该省被灾时期地权移转处理办法第四条主张按原价买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