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1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1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1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379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河南省被灾时期,人民出卖田产,约明自卖之后,无论政府何项法令,决不再图回赎者,应受其约定之拘束,不得再依该省被灾时期地权移转处理办法第四条主张按原价买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