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2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2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一)曾充伪民团体之职员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尚非不得当选为人民团体职员。
(二)曾在伪组织治下开业医师,及其他自由职业之技师,非不得加入医师公会及其所属公会。
←司法院院解字第312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6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1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2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一)曾充伪民团体之职员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尚非不得当选为人民团体职员。
(二)曾在伪组织治下开业医师,及其他自由职业之技师,非不得加入医师公会及其所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