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9日 |
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由第一审法院审判之案件,应命原告依民事诉讼费用法之规定,缴纳第一审裁判费,不得因其前依伪法令已向伪法院缴纳裁判费即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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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9日 |
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由第一审法院审判之案件,应命原告依民事诉讼费用法之规定,缴纳第一审裁判费,不得因其前依伪法令已向伪法院缴纳裁判费即不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