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7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7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营业税法第二条第一项,应声请发给营业调查证之营业者,因不领证营业,经法院处罚后,仍抗不领证继续营业,其在处罚后之所为,即又违反该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自应再由法院依第十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至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停止其营业之执行,应由该管行政官署依行政执行法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