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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3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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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23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35号解释》
院解字第3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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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应送覆判之判事案件,于覆判时法律已有变更者,初判判决纵属法律事实相符,覆判法院仍应适用新法为更正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