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司法警察官署认特种刑事案件,无须移送法院者,应由该署分别情形自行处理终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