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12 頁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04 條 ( 34.12.26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19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應發還當事人具領之刑事案件繳納之保證金,及民事繳案各款項,經傳案及限期通告迄無人具領者,不能作為司法收入繳解國庫,仍應由法院保管設法發還。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司法解釋(大理院解釋、最高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